本公司自即日起採用「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方式,提供消費者向本公司購買旅遊商品或服務,以無紙化之電子收據取代傳統紙本代收轉付收據,響應節能減碳政策。
依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544630號函所訂定之《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試辦作業規範》,本公司已向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並核准通過,將透過第三方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加值服務平台(註1),以 E-mail 方式寄發收據開立通知信,您可由通知信內文連結至「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加值服務平台」查看收據明細及進行列印。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已是未來旅行業收據之趨勢,現以設籍臺北市之公司率先適用。
旅行業代收轉付電子收據加值服務平台,已具備下列功能及機制:
備註:
註1. 加值服務平台系統,係由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建置提供旅行業者使用電子收據之平台。
為確保您報帳順利,請於下單時務必確認以下資訊正確:
更正規則
| 情況 | 處理方式 | 費用 |
|---|---|---|
| 同月份內 | 可直接作廢重開 | 免費 |
| 跨月後,次月 3 日前(含)提出 | 收據已申報財政部,須以折讓重開辦理 | 免費 |
| 跨月後,次月 4 日起提出 | 收據已申報財政部,須以折讓重開辦理 | 每筆 $500 行政處理費 |
| 因本公司作業疏失導致錯誤 | 全額協助更正 | 免費 |
※ 跨月後收據已申報財政部,無法直接作廢,須以折讓單重新開立,係依財政部規範辦理,敬請見諒。
※ 因財務每月初結帳關帳,跨月之收據更正請儘早於次月 3 日前提出,逾期將產生行政處理費。
※ 如需開立統編收據,建議於下單時直接填寫,可避免後續折讓重開的作業時間(約 3–5 個工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