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馬祖曾是保家衛國的象徵,經過歷史的流淌,褪去的肅殺氛圍,但戰時前線的風貌卻保留了下來,坑道、標語、軍營,逐一成為了現在的熱門景點。由東引、大坵、東莒、西莒等數十座島嶼構成的馬祖列島擁有著不同的特色,在不同島嶼肯定讓您能找到獨特的光景與其所蘊藏的歷史深邃,一同前往馬祖,體驗台灣最北疆的絕美風光。
前一天 20:00基隆碼頭(西岸旅客碼頭二樓)報到→21:00登船→21:50在延攬基隆港夜間風
華、北海岸誘人之夜間景色與滿天星斗的旅程中前往海上桃花源~馬祖
船上餐食皆自理
中柱港
東引是馬祖列島中位置最北、最接近台灣的島嶼,孤懸東海,地景地貌魅力萬分,若誇讚其為國寶級海岸一點也不溢美。出入東引島的主要門戶為中柱港,大船入港之際,站在甲板上,清晰望見岩壁上刻有「中柱港」三個斗大紅字,就代表遙遠的航程即將結束了。
安東坑道
安東坑道是穿越整座二重山所建成的,入口處有段斜約30度的坡,下坡時並覺得累,但返回入口就真的是考驗遊客的體能了。過去的安東坑道有軍隊駐防,百位阿兵哥都在這深遠而陰冷的隧道中生活,連長室、廁所等標示牌仍然清晰可見,在坑道中,可想像過去士官們來回穿梭的畫面,讓我們體會到士兵們的生活是如此的艱辛。昔日的坑道砲口,如今已成為觀賞東引谷灣式海岸的最佳平台,「長長鼻」的特殊海蝕景象在此清晰可見。
烈女義坑
是東引北端一處特殊的狹灣坑谷流傳著一個淒美的故事:清光緒末年,東南沿海一帶賊寇群起,某一天賊寇掠奪漁船殺害船主,又想凌辱船妻,但烈女不從,逃至懸崖坑谷投海自盡。現今外圍砌有一道仿古城牆守護,上刻〝義膽干雲天,忠烈傳千古〞等大字,並立碑記烈女事蹟。
東湧燈塔
位於東引島東北端世尾山山坡上,籌建於清光緒28年(1902年),清光緒30年(1904年完成建造,由英總稅務司赫德(Robert Hart)晚年監造,營造司哈爾定主事,屬歐式建築風格,塔身、燈塔、周邊純白房舍身形,蜿蜒磐據於山坡上,襯托著碧海藍天,白色的建築風姿讓東引充滿異國風味。而早期的東引島民則習稱「東湧燈塔」為「東引別墅」。
擂鼓石
懸凸於步道旁山壁間之花崗岩巨石,狀似圓形大鼓,為特殊之地質景觀。太白天聲:在巍峨巨石上所開闊出一處觀景點,春夏霧季,雨霧迷濛,加上海浪潮聲,恍如太虛幻境。
一線天
為一處海蝕地形,兩岩壁垂直相鄰至相接,下通海、上接天之海天麗景地質景觀,底部海潮夾雜侵蝕石塊,如萬馬奔騰之聲音,壯闊迴繞於岩壁間。岩壁上題有「天縫聆濤」四個大字,是民國61年參謀總長賴名湯蒞臨東引巡視時所題。另外此處更是賞鷗的好地方,夏季時黑尾鷗會遷移到此繁殖下一代,因此也是愛鳥人士每年必定到的勝地。
安逸旅店/ 或 同級
福澳港
福澳港位於南竿島上,為馬祖的碼頭中最具規模者,更是想要前往北竿、東引、莒光各離島的必經之地,為連江縣主要的海上門戶。
清水村
昔日清水澳口深達勝利水庫,原稱「深水澳」,後轉音為「清水澳」,簡稱清水。過去村民多以漁業為主,民國55年以前還曾種植水稻,現今畜牧場附近仍有一大片蔬菜園地。位於介壽公園內的馬祖民俗文物館,毗鄰經國紀念館、勝利水庫,依山傍水,風光靈秀,始建於民國63年,草創馬祖歷史文物館,後又重新改建,目前的新館是於民國93年正式對外開放,不收門票,已成為觀光客必訪的景點。
馬港天后宮
馬祖地區香火最盛也最氣派的廟宇,據文獻資料推斷最遲在清嘉慶年間即已肇建,廟中供桌前方的石棺,相傳為媽祖娘娘葬身 的墓穴。請別忘了來此上香求平安。
遠眺馬祖巨神像
由365塊花崗石建構而成,寓有「365日、日日平安」之意,以及神像高度28.8公尺,正好是馬祖四鄉五島的總面積。馬祖全縣面積過去一直是以28.8平方公里為計算,但經過最新測量,實際面積為29.6平方公里。業者在媽祖巨神像上加上避雷針後,其高度亦為 29.6公尺已申請金氏紀錄為世界第1高的石造托燈媽祖神像,馬祖的地名與媽祖的關係可說是密不可分,從神象的興建中,即可了解到馬祖人民對於媽祖信仰的虔誠,因為這座神像從提案到正式落成,便花了十年以上的時間。
雲台山
雲台山位於馬祖南竿島上,其海拔高度248公尺,是南竿的制高點也是視野最佳之處,初春至夏初之雨季或霧季時,周遭山嵐環繞,呈現隱約之美。現有公路可通山巔,山頂上有座軍方觀測所(022觀測所)、兵旗台及眺望平台,遊客可在瞭望平台遙望北竿島及大陸,氣候晴朗時,可遠眺大陸北茭半島的景觀。
神農飯店/假期飯店/富喜飯店/聖托里尼民宿/海天酒店/ 或 同級
溫暖的家
請洽客服詢問細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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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給予服務人員些許小費,是一種國際禮儀,也是一種實質性鼓勵與讚許;對於沿途為各位服務的領隊、當地導遊及司機,您可視行程中之表現,可給予全額或再額外加給以茲鼓勵敬請體諒服務人員的辛勞。下列幾項您可作為參考:
【注意事項】
◆本行程最低成團人數為6人成人(須為開立全票),須配合當地合車合團出發,如要獨立出團需另加價,若人數不足無法成團,最晚於出發前7天通知。
◆馬祖團體行程航班搭配多為早去早回、午去午回之航段(參考航班時間:早航班為:06:00-11:30;午航班為:11:31-17:00。)但班機時間仍須依航班公司實際配位為準。
◆若選擇商務艙每人加價1000元。
◆依航空公司規定開立優惠票(兒童、敬老、愛心票),不得超過單筆報名人數之1/3,若超過之部份須依成人售價報名。
◆如於機場報到時,旅客未能出示特殊票種之證明文件,航空公司有權現場要求旅客補足票價差,敬請留意並確實攜帶證明文件,以保障您的權益。
◆愛心陪同票說明:限陪同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之旅客。若持新制「身心障礙證明,其背面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欄位內有註明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方可適用。
◆惟團體優惠票有名額數量之限制,最終仍須視當團機票開立時,航空公司所給予當團名額數量決定之。旅客可隨時向您的服務人員詢問本團相關團體優惠票名額之限制資訊。
◆本行程機票僅限當日當班使用,不得轉讓它人、不得更改航班及日期,一經開票後,如欲取消或延期,將產生額外退票費用,請見諒謝謝。
◆二歲以下嬰兒不提供床位、餐食,僅收保險手續費,請旅客於機場櫃台辦理登機時,須確認嬰兒有登機證方能登機。
◆馬祖地區參考住宿:離島住宿品質以乾淨整潔為主,恕無法指定住宿,需以行程確認單為主。
◆馬祖地區之住宿品質以乾淨整潔為主,唯馬祖住宿品質仍不比台灣本島、金門、澎湖等地,飯店相當於台灣旅社、旅店、民宿類等級,如有疑慮,請您斟酌報名。
◆馬祖地區大部份民宿冬天無暖氣設施,請見諒謝謝。
◆馬祖地區大部份民宿都無電梯設備,客人需自行上下行李,請見諒謝謝。
◆本行程報價2-4人房均一售價,床型無法指定,需依實際配房為主。
◆此行程為散客成團,多數以半日遊方式進行,即台灣本島無領隊隨行,由導遊於當地接團服務;且會有合車合船狀況,車輛分配、導遊調度皆需以當地安排為主。
◆離島交通資源有限,車輛皆以接駁為主;遇旺季期間,車輛調度吃緊,需請見諒並耐心等待。
◆行程會因住宿地點調整、潮汐、車船調度,而有前後順序對調,若有調整之處,敬請配合及見諒。但如有旅客安全上考量,本公司還是保有變更行程內容之權利。
◆行程會依班機時間不同及各展館休館日期,行程或餐食次序會有所調整,以當地導遊安排為主。
◆表列之行程景點,若因當天天候、風浪,為安全上考量,本公司保有變更行程之權利。
◆本行程設定為團體旅遊行程,故為顧及旅客於出遊期間之人身安全及相關問題,於旅遊行程期間,恕無法接受脫隊之要求;若因此而無法滿足您的旅遊需求,或可建議您可選擇自由行系列。
◆為考量旅客自身之旅遊安全並顧及同團其它團員之旅遊權益,凡年滿70歲以上或行動不便之貴賓,建議需有家人或友人同行。
◆素食需求:離島的素食多數僅能以蔬菜、豆腐等食材料理為主;離島團體素食餐之安排,無法如同在台灣本島般豐富且多變化,故建議可先自行準備素食罐頭/泡麵等,以備不時之需。
◆攜帶鋰電池搭機搭機之旅客,不可放置於託運行李中。每人最多可於《手提行李》中攜帶兩個備用電池。
◆手機在馬祖的部分區域或是海邊,信號常常會變成《中國移動系統》或是《中國聯通系統》,在撥打或用手機上網之前,請先看清楚電信服務的名稱,以免被以國際漫遊方式計價。
◆馬祖管制雷區,請勿好奇進入禁區,以維護自身安全。另外有部份海岸線仍為軍事管制區,勿任意進入。
◆若活動具刺激性,身體狀況不佳者,特別是孕婦、幼兒及患有心臟病高血壓、氣管疾病等,請自行斟酌個人身體狀況,不宜勉強參加。
◆出發班機或船班如遇天候不佳取消,可更改日期出發;若無法挪期,要求取消行程者,則全額退費。回程班機或船班如遇天候不佳取消或延誤因而滯留馬祖,將協助貴賓在保險理賠額度內,予以處理住宿,並協助返台交通工具。
【取消規定】
◆此訂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署【觀光局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
◆本公司作業均遵依照觀光局相關規定,與旅客簽署旅遊契約書,如遇旅客因故取消,將依據【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收取取消費用。訂購本產品前,訂購人同意,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後,視同旅客同意相關取消(含異動)之規定,如要取消或延期所衍生之費用需自行負責。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亦即有義務充分告知使用旅客本人各行程內容及相關約定。
◆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
將依據【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1)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2)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3)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4)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5)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6)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以上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